協會介紹

Introduction

協會章程
  • 1990年12月12日 成立大會通過
  • 1992年12月9日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1994年12月16日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2017年12月22日 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2021年12月21日 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2022年12月15日 第十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直銷協會」

    • 第二條
    • 本會為依據我國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
    • 本會以結合採行直接銷售為經營方式之團體及個人,維護其權益,改善其經營管理,增長其專業技能,並提倡直接銷售經營倫理為宗旨。

    • 第四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第六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宣導政府有關法令。
      • 宣導直接銷售之經營倫理及業務準則。
      • 宣導變質多層次傳銷之危害。
      • 增進直銷業界的專業知識與技巧。
      • 增長直銷經營者之經營能力。
      • 促進直銷從業人員之聯繫。
      • 維護直接銷售經營方式者之良好形象。
      • 保護直接銷售之消費者權益。
      • 參與國際直銷組織並引介優良經驗與作法。
      • 其他不違反本會宗旨之事項。
  • 第二章 會員
    • 第七條
    •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 團體會員:凡採行直接銷售為經營方式之公司行號,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五人,以行使權利。
      • 贊助會員:凡公私團體組織,贊同本會宗旨,願意按期支助本會之經 費,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者,為贊助會員。
      • 名譽會員: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聘請賢達人士為名譽會員。前項會 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八條
    • 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相類似之活動者,不得為本會會員。詳細之入會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九條
    •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享之權利如下:

      • 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 權。
      • 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 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 第十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一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不當影響本會形象甚鉅 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 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並經會員大會決 議予以除名。

      • 會員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營業資產之所有權或經營權。
      • 會員暫停或結束營業、解散、清算、重整、破產、破產法上和解或出 現財務不良之訊息。
    • 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 第十三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四條
    • 會員退會或出會,已繳納之會費不予退還。

  •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 第十五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 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 第十六條
    •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之議決。
    • 第十七條
    • 本會置理事十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或以通訊投票方式就會員進行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候補理(監)事得列席理(監)事會,但無表決權。
      前項通訊投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監事,因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而未能成會時,應改期於一個月內再度集會選舉之,如出席人數再不足法定出席人數,應於次一個月再行集會選舉之,如仍不足法定出席人數,但實到出席人數已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即以實到人數開會選舉。


    • 第十八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六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 第十九條
    •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為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二十條
    • 理事會職權如下:

      • 審定通過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 聘任工作人員。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廿一條
    •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並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 第廿二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廿三條
    •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廿四條
    •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任:

      • 因故辭職者,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連續無故缺席二次理事會者,視為自動辭職。
      • 喪失會員資格或不再擔任團體會員之代表人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
    • 第廿五條
    • 本會必要時,得設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 第廿六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委員會主席,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 第廿七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四章 會議
    • 第廿八條
    • 會員大會每年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出請時,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九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法律或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會員大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會員。
    • 第三十條
    •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 第卅一條
    •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卅二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
        • 團體會員於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萬元。
      • 常年會費:
        • 團體會員:以年淨營業額為基礎,計算常年會費及標準如下。
      • 基金及其孳息。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事業費。
      • 其他收入。

      年淨營業額

      常年會費

      新台幣1億元以下

      新台幣參萬元

      新台幣1 ~ 3 億元

      新台幣伍萬元

      新台幣3 ~ 6 億元

      新台幣柒萬元

      新台幣6 ~ 10億元

      新台幣拾萬元

      新台幣10 ~ 20 億元

      新台幣拾伍萬元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壹仟伍佰元

      新台幣20 ~ 30 億元

      新台幣參拾萬元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壹仟貳佰元

      新台幣30 ~ 40 億元

      新台幣肆拾貳萬元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壹仟元

      新台幣40億元以上

      新台幣伍拾貳萬元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捌佰元(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

    • 第卅三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卅四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 第卅五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則
    • 第卅六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第卅七條
    •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項組織準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 第卅八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中華民國直銷協會委員會組織簡則
  • 第一條 本組織簡則依中華民國直銷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章程第廿六條及第卅七條訂定。
  • 第二條 本協會設下列各委員會:
    • 法規委員會。
    • 會籍委員會。
    • 公共事務委員會。
    • 商德約法委員會。
    • 財務委員會。
  • 第三條 本本協會各委員會掌理事項如下:
    • 法規委員會

      • 研究產業相關法令,提供相關單位研擬或修正法案之參考,並提供本協會會員相關法規之增修資訊與分析。
      • 就產業相關法律議題,與主管機關及相關公協會交流、表達本協會立場,為產業爭取最佳利益。
      • 其他理事會交辦事項。
    • 會籍委員會

      • 審查入會者資格,提供入會申請者專業建議以完善運營相關政策,並彙整入會申請者相關資訊提報理監事會議供表決參考。
      • 積極邀請合法經營者加入本協會,以凝聚直銷業者共識,利於打造更優質產業環境。
      • 其他理事會交辦事項。
    • 公共事務委員會

      • 策劃媒體宣傳、座談會及公益活動等整合性傳播,推廣直銷產業的正面形象。
      • 研究直銷產業趨勢發展,定期發表相關調查報告。
      • 其他理事會交辦事項。
    • 商德約法委員會

      • 研擬適用於中華民國之商德約法。
      • 延聘非直銷業界的公正人士擔任督導人,處理各項申訴案件。
      • 舉辦宣導活動、製作教材等,促進本協會會員公司的商德教育。
      • 其他理事會交辦事項。
    • 財務委員會

      • 負責本協會的例行財務會計工作,並向理事會提出收支報告。
      • 多層次傳銷稅務相關法令更新及公告。
      • 其他理事會交辦事項。
  • 第四條 各委員會置主席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事會任期同,連選得連任。
  • 第五條 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主席指派之。主任委員負責綜理委員會業務,副主任委員負責襄助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業務。
  • 第六條 各委員會應召集工作會議以討論並執行相關工作事項。工作會議應每三個月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工作會議。
  • 第七條 工作會議應由主席或主任委員召集,若主席或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召集或出席時,應由副主任委員或由主席或主任委員指定之人代理之。
  • 第八條 工作會議之召集,應以便於出席且合適之方式及時間為之,並得視需要以視訊會議之形式進行。
  • 第九條 召集工作會議時,應請出席者簽到,以供查考。
  • 第十條 各委員會主席及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 第十一條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理事會之決議及本協會章程辦理。
  • 第十二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其變更時亦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