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直銷協會」
本會為依據我國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以結合採行直接銷售為經營方式之團體及個人,維護其權益,改善其經營管理,增長其專業技能,並提倡直接銷售經營倫理為宗旨。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本會之任務如下: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相類似之活動者,不得為本會會員。詳細之入會辦法由理事會另訂之。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享之權利如下: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或不當影響本會形象甚鉅 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 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處分,並經會員大會決 議予以除名。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會員退會或出會,已繳納之會費不予退還。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 權,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本會置理事十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或以通訊投票方式就會員進行選舉,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候補理(監)事得列席理(監)事會,但無表決權。
前項通訊投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監事,因未達法定出席人數而未能成會時,應改期於一個月內再度集會選舉之,如出席人數再不足法定出席人數,應於次一個月再行集會選舉之,如仍不足法定出席人數,但實到出席人數已達出席人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即以實到人數開會選舉。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六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為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會職權如下: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並為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任:
本會必要時,得設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委員會主席,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每年召集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由理事長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出請時,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通知書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法律或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理事會之決議,應有理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理事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年淨營業額 |
常年會費 |
新台幣1億元以下 |
新台幣參萬元 |
新台幣1 ~ 3 億元 |
新台幣伍萬元 |
新台幣3 ~ 6 億元 |
新台幣柒萬元 |
新台幣6 ~ 10億元 |
新台幣拾萬元 |
新台幣10 ~ 20 億元 |
新台幣拾伍萬元 |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壹仟伍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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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20 ~ 30 億元 |
新台幣參拾萬元 |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壹仟貳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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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30 ~ 40 億元 |
新台幣肆拾貳萬元 |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壹仟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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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40億元以上 |
新台幣伍拾貳萬元 |
淨營業額每增加壹仟萬元,加收捌佰元(最高不超過新台幣壹佰萬元)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項組織準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