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加利以「引導全球邁向健康,帶給您健康促進之相關產品的會員制直消(直接消費)企業」,1999年於日本東京成立,以前瞻、創新的思維與優質的產品快速崛起,成為日本傳直銷產業中最具發展潛力、影響力的代表性公司之一。目前,在全球12個國家共設立31個營業據點,而台灣為海外第一個據點。此外,經由網路販售,產品已分享到世界約150個國家、地區。
綠加利主要產品包括:養身系列(識霸系列、活美水素水、普力活系列)、潔身系列(柔緹、樂口多)、美身系列(奧芮姬、妍漾飲),藉由產品不但可讓人得到「身心健康」,還可共創「經濟健康」,並促使「社會健康」,進而達成「世界和平」的境。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66號30樓、46樓
台灣綠加利年會1月13日於林口體育館展開,
台灣綠加利在2017年再創佳績繳出亮眼成績單,寫下連續15年營收正成長的不敗紀錄,並成功擴展至106個國家、地區。而深受大眾喜愛的識霸系列產品,以及活美水素水連續第7年業績銷售NO.1,其中活美水素水在日本及台灣取得獨家的製程專利權,而使用於多項產品的葉黃素成分也在美國得到唯一全球的抗藍光世界專利。此外,綠加利App以及全面升級的柔緹和普力活系列產品也正式發表,預期將帶動整體營收成長,讓台灣綠加利在2018年再創佳績,寫下16年營收正成長的新紀錄。
美商4Life日前宣布,黃鴻裕(Ivan Huang)自2018年2月1日起接任台灣分公司總經理。黃總經理在業務、組訓、行銷及營運等方面擁有多年的豐富經驗。
4Life總裁兼執行長Danny Lee表示,以Ivan在業界營運與市場拓展等方面的豐富經驗,以及全力投入的帶領之下,相信定能和事業商夥伴一起,讓台灣市場邁向新的高峰。
美商賀寶芙(Herbalife)台灣26周年年會於1月20日、21日舉行,賀寶芙亞太區資深副總裁暨董事總經理Stephen Conchie、北亞區蔡孟紅副總裁、公平交易委員會張宏浩委員、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陳榮隆董事長親臨赴會,和台灣、香港與澳門近萬名賀寶芙夥伴齊聚一堂共襄盛舉!「我就是賀寶芙 I am Herbalife!」秉持讓世界更健康、更快樂的使命,始終堅持專注營養品健康事業,發展出由內而外的全方位營養補充品,同時推廣主題性公眾營養教育。美商賀寶芙1980年創建於美國,全球營運據點超過90國。台灣分公司於1995年設立,亦積極推動社會公益,透過賀寶芙家庭基金會旗下的「賀寶芙之家計劃」,提供優質營養幫助弱勢兒童成長。
依2017直銷協會發布的「商德信心指數調查」顯示,《商德約法》確實有助於提升社會大眾對直銷產業的信任度,然調查中也顯示僅約一成(11%)消費者曾聽過《商德約法》或類似的直銷產業自律規範,因此《商德約法》的普及化與直銷商的持續教育是協會2018年重點工作。
自2017年官網改版為自媒體,推出微小說及商德約法系列趣味影片後,廣受大眾歡迎,微小說與「直銷心故事」成為最受喜愛的欄位,預計2月起,「直上雲霄」五集微小說也將陸續放上各大書城,包括蘋果平台的iBooks、安卓平台的Google Play,以及國內知名電子網路書城Readmoo,都能免費下載。
協會今年也將進一步優化專欄,創造更多具社群影響力的圖文影音,持續與大眾溝通商德約法,並同步建立直銷產業人員對於協會及商德約法自律的認同,也讓直銷夥伴更能認同我們的努力與願景,讓消費者理解直銷產業、破除迷思,使直銷協會持續推動商德自律、嚴格把關品質的努力,贏得大眾對直銷產業與品牌的信任形象。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月30日發布106年度多層次傳銷違法行為查處成果。經統計公平會106年度多層次傳銷處分案件計有38案,較105年度33案,增加5案;106年度多層次傳銷處分案件罰鍰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580萬元,較105年度總額810萬元,增加770萬元。處分最多之前三大違法類型分別為傳銷事業於完成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後,變更法定應報備事項,未事先向該會報備;其次為傳銷事業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檢具法定資料向該會報備;另傳銷事業於與傳銷商簽訂之參加契約無應記載事項及未依法辦理傳銷商退出退貨,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者各有4件。
公平會表示,該會將持續加強多層次報備案件審查、實施傳銷業務檢查、強化監督監管機制等措施,以防杜報備事業衍生為變質多層次傳銷的可能性,並有效落實傳銷管理與調查機制,另針對傳銷經營型態與銷售商品日新月異,未來亦將運用多元管道,包括網路監控、關注輿情、民眾檢舉等,積極查處違法傳銷行為,並與檢調機關持續密切合作,以有效查處不法行為,維護民眾權益。
直銷公司因為招募直銷商、管理直銷組織、計算獎金及發放獎勵等因素,而有蒐集直銷商個人資料的必要。但是當直銷商退出直銷組織時,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的規定,直銷商可以主張直銷公司已經沒有蒐集個人資料的必要性,請求直銷公司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然而同條文但書規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該不在此限的理由,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1.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2.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3.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為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另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基於主管機關監督及管理上的考量,在第25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之資料,以便主管機關進行查核,並在同條第2項規定這些指定資料必須保存5年,即使直銷公司已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亦同。而這些查核資料的具體內容,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包含直銷商的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布地區。
綜合以上說明,直銷公司對於直銷商上述的資料,依法至少要保存5年;即使直銷商在退出後要求直銷公司刪除,直銷公司也可以拒絕。但關於直銷商其他的個人資料,如果在參加契約中沒有約定直銷公司可以保存、沒有理由足以認定直銷公司刪除該資料將侵害直銷商值得保護的利益、或直銷公司沒有其他不能刪除的正當事由,則直銷商可以請求直銷公司立即刪除這些個人資料。
【節錄自Q&A直銷法律實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