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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電子報2018年4月
NO.14
MARY KAY 美商玫琳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MARY KAY 美商玫琳凱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玫琳凱——全球最大的肌膚保養和彩妝品 直銷公司之一,1963年由 Mary Kay Ash 女 士創辦,總部位於美國德克薩斯州達拉斯 市。產品線包括臉部肌膚保養、彩妝品、 營養品、男士保養、身體保養、防曬、香水等200多種以上的 商品。玫琳凱的業務遍佈全球超過38個市場,年銷售額超過40 億美元,超過350萬名獨立美容顧問。玫琳凱以「豐富女性人 生」為使命,致力創建一個「全球女性共用的事業」:一個不 論在收入、事業發展機會及個人抱負等方面都能無限發展的機 會。美國《財富》雜誌數次將其列為美國最適宜婦女工作的十 家公司之一,並成為該雜誌「全美100家最值得員工工作的公 司」中榜上有名的唯一一家化妝品公司。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19號13樓

安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安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NU LIFE 於1991年由簡立信先生及簡志偉博士創立。 秉持著「誠意推廣健康與財富」的企業家精神,灌注 在網絡營銷當中,幫助到更多人實現自己的「夢想」。

近年安永國際進軍中國市場,「永健保健食品有限 公司」(Nu Life Health Food Co., Ltd.)於2017年3 月14日正式獲得中國直銷經營許可證第91號,並於 中國廣東省珠海市成立國際總部。

時至今日,全球安永不但幫助了世界各地數十萬人重拾健康與財富的夢想,透過先進優質產品及 劃時代的分紅制度,推動健康事業,從而建立龐大的網絡營銷組織,獲得財務自由。把健康及創 富機會平民化,讓人們擁有健康和理想的生活。


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二段237號9樓916室

台灣妮芙露29週年慶暨表揚大會

台灣妮芙露29週年慶暨表揚大會

台灣妮芙露29週年慶暨表揚大會於3月10日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盛大舉行,邀 請名主持人黃子佼主持,歌手黃品冠現場演唱,更有結合科技特效的舞蹈演出、妮芙露商品的專 屬服裝秀,精彩場面讓人讚嘆連連!

上條壽也總裁更親自頒獎,以最高榮耀表揚得獎 者,在夥伴們如雷的掌聲中共享喜悅,今年主題 「未來,我定義FUTURE I DEFINE」,表達妮芙露 為一路走來努力不懈的夥伴喝采,更匯聚實踐夢想 的力量,勇敢無畏邁向下個篇章,從妮芙露開始, 未來,我定義!Future.I define!

直銷協會品牌訓練課程 活化直銷生命力

直銷協會品牌訓練課程 活化直銷生命力

在聲量爆炸的數位世代裡,要在不斷推陳出新的各種創意產品中脫穎而出, 除了優質的產品以外,品牌力更是創造忠誠度與銷售優勢的決勝關鍵。而直 銷產業持續蓬勃發展、商機無限,如何因應多元媒體的口碑趨勢,進而創造個人、企業、產業皆 贏的直銷品牌生命力?

為此,直銷協會於三月舉辦「點亮品牌新勢力 創造品牌生命力」訓練課程,特別邀請實戰經驗豐 富的戰國策傳播集團品牌顧問總經理洪淑媛主講,以提升會員對直銷業界所需之品牌經營能力。 洪總經理表示,營造良好的品牌力分為不同階段, 除了有競爭力的產品以外,更要創造共鳴、加快消 費者的認知與認同,並進而產生口碑效應,品牌力 就會隨之而來,課程也藉由互動式講授方式與實務 演練,激發學員品牌生命力創新及不拘一格的無限可 能,同時於分組討論中也加深了會員間彼此交流,聚 焦於協會的品牌定位與價值,並激盪出眾多令人驚 豔的創意思維與品牌再造方案。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公告修正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公告修正

衛福部於107年3月31日公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使目前法 規與國際規範更加調和,其修正重點包括(1)增訂營養標示橫向切割標示方式及多種口味共標 的標示方式;(2)增列民眾普遍認知的通用單位符號表示;(3)增列不定重之產品份數值得以 加註「約」字表明;(4)飽和脂肪得以標示飽和脂肪或是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得以標示反式脂 肪或是反式脂肪酸等。包裝食品營養標示倘已符合原「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則無須 再修正。但營養標示如有不符規定者,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處 新臺幣4 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直銷商賣給消費者的產品出問題,消費者應該找誰負責?

直銷商賣給消費者的產品出問題,消費者應該找誰負責?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 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若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 命、身體、健康、財產的可能,也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企業經營 者違反前述規定,致發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除了同法第7條關 於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外,同法第8條第1項本文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 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第 8條的規定,是將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企業經營者、同條從事經 銷的企業經營者,及第9條輸入商品或服務的企業經營者,都納入了連帶賠償責任的範圍, 讓消費者所受到的保護更加全面與周延。

直銷商與直銷公司皆為企業經營者,當直銷公司的商品造成消費者的損害時,直銷商與直銷 公司將因商品取得方式的不同,依據不同的條文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除非直銷商或直銷公司 能證明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對於損害並無過失,或對商品或 服務所生損害的防止已盡相當的注意但仍不免發生損害時,才能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8條與第9條的規定,擴大了消費者因商品或服務受有損害時的求 償對象,但這並不表示直銷公司必須為直銷商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的所有違法行為連帶負 責,該連帶責任之範圍僅限於「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如果直銷商以誇大不實的內容介 紹商品,導致消費者因錯誤使用產品而受有損害,則直銷公司自然無需連帶負責。

【節錄自Q&A直銷法律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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