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辦人許富傳先生於1986年結識美國羅福.賜多利先生(Ralph Stolle,賜多 利乳品生技公司創辦人),並被他一生效力於「提升人類生活品質」的精神 所感動,並將這句話奉為 終身職志。他於1992年創 立連法公司,開始將此產品行銷全世界。賜多 利奶粉擁有全世界27國10大項250多張專利, 在連法公司的推廣下,20多年來不僅將經營觸 角拓展到馬來西亞、中國和日本,並多次創下 單一產品銷售冠軍的業界紀錄,因而獲「商業 周刊」報導,譽為「台灣最會賣奶粉的公司」。
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112號14樓之2
身處在品牌致勝的年代,如果沒有建立起品牌,任何事業經營都很難在現今 消費市場生存,但在品牌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如何突破瓶頸,建立個人品牌差異化、影響消 費者選品偏好度,更是一門重要的學問。
品牌,就是代表品質保證的標誌,而直銷協會最具辨識度的品牌特色,便是長期與全體會員公 司所共同推動的「商德約法」。為了推廣商德約法自律精神,直銷協會官網即將獻映一系列名人 講堂影片「商德Talks」,首季影片「商德Talks之商德約法應用篇」即日起於官網正式上線,由 知名行銷學者—中國文化大學廣告學系鈕則勳教授,分析現今行銷環境變遷,數位時代崛起,直 銷從業人員如何藉「商德約法」的自律精 神品牌建立特色,進而提升個人品牌形象 的價值,並助益於未來直銷事業的經營。(點選或掃描QR Code連結影片)
由直銷協會及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共同推動執行的「直銷商德評鑑巡迴列車」7月即將啟動, 以深耕北、中、南地區巡迴方式,推廣商德約法自律精神及糾紛處理評鑑制度,期能藉由商德約 法自律塑造直銷產業的優質標竿形象,廣邀志同道合夥伴以身作則,並同時與傳保會共同推廣糾 紛可透過調處解決的理念,建立模範制度準則,以保障直銷公司、直銷商、消費者三方權益,增 進互信基礎。
「直銷商德評鑑巡迴列車」活動將於7月17日自台北出發,7月27日及7月31日陸續在台中、高雄 舉行,並邀請公平會、傳保會及商德約法督導人代表擔任主講人,與全台直銷業者、直銷商共同 研討交流糾紛處理及產業相關議題,以整合業界資源、輔導直銷業者建立健全制度為目標,有效 推廣直銷商德自律,同時提升協會能見度,塑造產業影響力。詳細地點與相關資訊,將陸續由祕 書處公布,歡迎協會會員公司踴躍報名。
衛生福利部前於106年5月22日第二次預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草案, 將「鮭魚、鯖魚等五種魚及其製品」修正為「魚類及其製品」、「含麵筋蛋白 之穀物及其製品」做名詞修正,修改為國人熟知的「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另國際上均無將 葵花籽列為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與國際規範一致予刪除。本規定預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 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 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07年6月6日預告訂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 效能之認定基準準則」草案,該草案針對如何認定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定有原則性 規範,另為適度放寬可敘述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用語與國際接軌,以兼顧創意及消費者權益,該草 案亦將開放「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待該基準準則正式公告後,衛生機關將據以強化違規 廣告之認定,積極查緝違規廣告,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及消費權益。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商標法第33條亦規定:「商標 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故不論是著作權還是商標權,由於這些權利皆 由他人所享有,故非權利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原則上是不能擅自使用的,尤其不能用於 營利的行為,直銷商亦不例外。直銷商雖然能推廣、銷售直銷公司的產品及服務,但其並不 當然能使用公司的著作及商標。
在我國直銷實務上,有些直銷公司會在營業守則中特別聲明此點,即明訂直銷商不得擅自使 用公司的著作或商標,是採完全禁止的作法。不過,也有一些直銷公司的規定是採取非經授 權不得擅自使用公司著作、商標的作法,而規定為:「公司之一切著作物,均受國家著作權 法之保障,直銷商或他人未經公司之書面許可,不得翻印或複製其全部或一部內容或為其他 之侵害行為。」要特別說明的是,這些規定的存在,在在說明了直銷商是不能擅自使用公司 著作或商標的,就算有授權,也有使用範圍及方法的限制。 此外,著作、商標的侵權不是只有民事責任而已,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定有侵害著作權的 刑事責任,商標法第95條以下則定有侵害商標權的刑事責任。因此,直銷商在使用公司的 著作及商標時,務必要釐清公司授權使用的範圍為何,以免誤觸法網。
【節錄自Q&A直銷法律實務問題】
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版權所有 www.dsa.org.tw / (02) 25462881 / info @dsa.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