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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電子報2018年8月
NO.18
松栢傳遞健康 真心關懷

松栢傳遞健康 真心關懷

松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85年,榮譽董事長辜林瑞慧女士有感於台灣飲食環境變遷,及國人營養不均衡,引進親身體驗良好的日本MIKI營養補助食品。MIKI營養補助食品在追求自然、安全的理念下,不斷研發出最適合現代人食用的營養補助食品。「MIKI棗精」榮獲日本宇宙航空研究開發機構(JAXA)的「宇宙日本食認證」。MIKI棗精、MIKI大豆蛋白95、MIKI愛可37、MIKI寶而喜等產品在台灣已經行銷30餘年,深受廣大民眾的愛用。松栢公司藉由推廣優良產品、養成正確的飲食生活習慣,傳遞健康的重要性,讓自己家人健康也幫助親朋好友更健康,一起共享美麗、健康、豐富的人生。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09號4樓

美商福萊「2018全美最佳保健與健身補充品生產者」

美商福萊「2018全美最佳保健與健身補充品生產者」

福萊4Life榮獲Corporate USA Today頒發「2018全美最佳保健與健身補充品生產者」,這項大獎被視為產業標竿,獲獎的公司都具備有極高水準,也確立4Life是全世界最頂尖的保健與健身補充品生產者之一。1998年創立以來,創辦人David Lisonbee即堅持所有產品必須奠基在科學的基礎上。科學與創新始終為4Life公司最引以為傲的資產,Corporate USA Today的肯定,彰顯了研發部門、品管部門及創辦人David Lisonbee長期致力於追求科學的承諾。4Life公司以推廣專利的免疫傳輸因子(Transfer Factor),幫助人們獲得健康、財富,享有高品質生活為使命;挾著傳輸因子的獨特、獨占性,以及傲視業界高達64%撥發比例的獎金制度等兩大優勢,迅速在全球各地掀起浪潮,營業額與直銷商人數快速成長。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11號7樓

台灣艾多美與韓國科瑪BNH共同開發中國市場

台灣艾多美與韓國科瑪BNH共同開發中國市場

艾多美以成為全世界流通的樞紐為目標,由台灣艾多美與韓國科瑪BNH共同投資規模近4,100萬人民幣,在山東省煙台市高新區占地面積32.5畝,相當於6,554坪的保健食品製造廠投資案。韓國科瑪BNH為艾多美創立以來共同成長的夥伴,艾多美理解共同成長所帶來的價值,在與供應商、顧客、地方社群的信賴基礎上,艾多美追求共生共存,不斷增強協力廠商競爭力及持續投入支援,以建立穩定的供需通路,期許成為全世界所有生產者與消費者連接的樞紐。

直銷協會x10秒鐘教室 聯名圖文創作超有感

直銷協會x10秒鐘教室 聯名圖文創作超有感

「圖片為王,手機為后」的分享時代來臨,冗長文字的分享文遠不及一張趣味的圖片,透過簡單俐落的手感畫風,描繪生活周遭的小事,更能讓粉絲產生共鳴,進而對品牌產生認同。直銷協會為能增加社群溝通能力,特與知名臉書插畫粉絲專頁《10 Seconds Class - 10秒鐘教室》合作,將商德約法普眾教育及直銷產業環境趨勢以一圖一故事的方式呈現,除了視覺上吸引新世代消費群的目光,也善用FB的分享機制,擴大溝通族群,期能使更多民眾能重新認識直銷產業、認同直銷商德自律的重要性。

商德評鑑巡迴列車 傳授糾紛處理促和諧

商德評鑑巡迴列車 傳授糾紛處理促和諧

當直銷產業人數與營收額度都不斷擴大,糾紛的發生比率也就可能越來越增加,舉凡與人接觸的工作及產業,最難的就是糾紛處理,直銷產業更是生命共同體,當務之急不是抱怨或消極作為,而是善用商德約法與爭議調處機制,主動預防糾紛,創造出讓直銷商及消費者更安心、放心的就業與消費環境。直銷協會攜手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啟動直銷商德評鑑巡迴列車,於7月完成北、中、南三地實體教育訓練課程,並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長官蒞臨指導,共同響應商德約法,身體力行,成為直銷產業的標竿。期能透過本次「商德約法」及「糾紛處理評鑑制度」的深度教育訓練課程,將直銷協會往年的「商德約法種子講師培訓論壇」內部教育訓練,擴及至整體傳直銷產業人員,讓「商德約法」及其核心精神深植直銷同業的心中,避免與公司或消費者之間的紛爭、注重個人信譽與商德,一同邁向成功。

直銷商可以向直銷公司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權利嗎?

直銷商可以向直銷公司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權利嗎?

衛生福利部食藥署於107年7月13日FDA食字第1071302193號函中,針對食品品名或標示宣稱「健康」字樣,表示該標示或宣稱恐涉誤導消費者該食品有較為健康之想像,為避免誤導消費者,請食品業者檢視產品標示之妥適性,並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廣理法第28條之規定,就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其整體表現,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法規專欄】
直銷商可以向直銷公司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權利嗎?
直銷商兼具經營者、管理者與消費者三種角色於一身,但這僅表示直銷商具有消費者的特性。直銷商能否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權利,仍必須先檢視直銷商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消費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參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解釋,該款的「消費」是指商品不再用於生產或銷售的情形,也就是直銷商是「最終消費」商品的人時,直銷商才會是消費者;同時公平交易委員會也認為,直銷商與消費者兩種身分並不相互排斥。綜合以上說明,目前實務傾向以個案判斷的方式認定直銷商是否為消費者。即直銷商不再將商品用於生產或銷售時,直銷商就會是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消費者」,反之亦然。直銷商雖然具有推廣商品、發展組織及輔導下線等權利義務,但實務上有些直銷商並不從事直銷行為,或雖以直銷商的身分購買直銷產品,但部分商品是屬自己使用。因此當直銷商將產品留給自己使用,沒有再進行生產或銷售時,直銷商就會符合「最終消費」的要件而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消費者」。一旦直銷商與直銷公司發生消費糾紛,直銷商就可以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向直銷公司主張權利。
【節錄自Q&A直銷法律實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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